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港務消防大隊執行港區火災預 防及災害搶救等工作,並規範應配置之各項裝備及其數量,特訂定本 基準。
三、配置表所列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均依性質區分為基本配備及輔助配 備。輔助配備種類之配置數量,得參酌實際需求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