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管理事項
(一)防火安全規範
1.各密室內均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已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者除外)、緊急照明燈及滅火器,不得遮蔽,且依規定設置之消
防安全設備不得作為情境之道具。
2.密室空間內不得以火把、蠟燭、打火機、油燈、香爐或發煙器等
產生明火或煙霧之器具,作為照明或營造氣氛使用。
3.場所內應禁止吸菸、生火、燃放爆竹煙火、明火表演等活動。
4.密室內部裝修材料等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且不得以泡棉等類似
易燃物品裝修。
5.電線管路系統等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二)地震安全規範
1.密室隔間及裝修應考量結構穩定。
2.依實際需求設置防止密室內裝設物品因地震掉落之措施。
(三)緊急應變措施
1.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防火、防災應變訓練,熟悉消防安全設備、
緊急按鈕、通話裝置、解鎖裝置等設備之操作及疏散演練。參加
者進行活動前,工作人員應介紹密室內各項消防、防災設備之功
能與使用,詳細說明避難逃生動線。
2.營業時間櫃台應常時有人,負責緊急事故之排除及應變,並強化
縱火惡意行為之遏止及處置。
3.密室與櫃台間應設置緊急按鈕或通話裝置等類似設備或方式,於
緊急狀況發生時可互相通報、聯繫,密室內人員按下緊急按鈕應
能明確顯示通報之密室位置。
4.密室採電子式門鎖或以電子器具束縛人之身體者,應有電源中斷
或遙控解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