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妥善規劃配置相關專責人力,有效執 行各項災害防救及緊急救護等業務,以完備防救災體系,提升救援量 能,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選置專責人力所需員額,得於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所計算之參考員額內調整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