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一、檢修申報受理作業
(一)受理方式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當地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但
      為申報之方便性,優先以網路申報方式為原則。
(二)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流程圖。
(三)注意事項
      1.受理申報時,應審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檢修報告書等相
        關文件,管理權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委任書,並
        應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十條
        規定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於審核完成後,電子檔
        或書面之申報受理單交付管理權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2.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營業)場所,
        應依實際用途辦理申報;歇業或停業場所,得依公司、商業、有
        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或稅捐單位稅籍登記證明
        等判定之。
      3.受理申報時,應一併審核前次檢修申報之日期,確認甲類場所檢
        修時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甲類以外之場所、歇業
        或停業場所檢修時間距前次申報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4.當地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後,應依申報辦法第十
        條規定逐項審核其申報資料,並於受理申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依下列規定通知管理權人或受委任代理人:
     (1)經審核文件齊備無誤者,應予備查。
     (2)經審核申報資料不合規定者,應列舉不合規定項目,一次告知
          管理權人或委任代理人補正或改善,其補正或改善之時限,依
          不合格規定項目給予適當之改善時間,輕微缺失者,以十五日
          內為原則,嚴重缺失者,不得超過九十日為原則。
     (3)未依前小目規定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依消防
          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5.建築物設置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系統功能及建築物需求,
        而設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以
        輔導建築物採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檢修申報者,建築
        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惟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已就建築物共有及
        共用部分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者,該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
        查表內已檢修部分,得免檢修,判定欄以「/」註記,並於備註
        欄說明。
      6.受理申報及複查情形應填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公務統計報
        表」(如附件二),並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輸入公務統計系統
        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四、督導考核
(一)當地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
(二)消防署對當地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定期、不定期評比
      考核,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