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一、受理程序:
(一)民眾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業,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消防人員受理檢舉案件,應予保密,並記載於專人保管之檢舉專簿
      。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三)消防人員受理檢舉案件後,應聯絡檢舉人,確定所檢舉之人員、違
      規事項、所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包含詳細地址、相關位置圖)
      、違法爆竹煙火種類(人、事、時、地、物)、檢舉人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電子信箱),並製
      作檢舉談話紀錄。
(四)檢舉人表示未便提供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聯絡方式者,應
      委婉說明,日後如查獲違法爆竹煙火,無法發給檢舉獎金,並作成
      紀錄陳核。
五、檢舉獎金發放流程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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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檢舉非法│
                           │爆竹煙火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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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具體│                                │拒絕提供身分│
    │身分資料│                                │或聯絡資料  │
    └─┬──┘                                └───┬──┘
    ┌─┴──────┐                                │
    ↓                ↓                                │
┌───┐        ┌───┐        ┌──────┐    │
│查獲違│        │查無違├───→│查無違規結果│    │
│規情事│        │規情事│        │告知檢舉人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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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單位會同政風│                            │不發給檢舉獎│
│單位核發檢舉獎金│                            │金          │
└────┬───┘                            └───┬──┘
          └─────────┬────────────┘
                              ↓
                           ┌──┐
                           │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