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為利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 卻延燒,確保救災人員行動安全,防止災情擴大,特訂定本指導原 則。 (二)於本指導原則所訂標準作業程序無法涵蓋之特殊情況(非正常環境 )下,現場指揮官應發揮其專業判斷,綜整人、事、時、地、物之 整體情況,作最適切之處置。
五、附註 (一)「危害性化學品災害」定義:係指危害性化學品因意外致引起之火 災、爆炸、洩漏、人員中毒、受困等事故。 (二)「危害性化學品」定義: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所定 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者。 (三)針對疑似核生化恐怖攻擊事件初期處置,原則得參考上揭作業程序 ,惟仍應視個案狀況,配合主管機關或專業單位之決策指導,始進 行相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