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降低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構核心系統服務中斷 或遭受災害之負面衝擊,特訂定本規範。
五、附則 (一)本署所屬機構得視本身業務之個別需求,依據本規範另訂相關規範 ,報署核備後實施。 (二)本規範自核定後實施,修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