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防疫裝備整備
(一)在不影響感染防護的前提下,消防機關應就個人防護裝備(PPE)
使用時機及使用狀況重新檢視及盤點,必要時,有限度的延長、重
複使用或考量替代品,以因應疫情進入社區傳播時的大量需求及消
耗,相關原則如下:
1.防水隔離衣與連身防護衣二擇一,不建議兩者合用。
2.執行一般救護,若配戴 N95,建議外加外科口罩,若未執行氣管
插管、 CPR、強迫給氧等 AGP(Aerosol Generating Procedure
),N95 留用,妥善保存於透氣紙袋(紙袋單拋),外科口罩脫
除拋棄。
3.如防水隔離衣短缺,於執行清消過程得以拋棄式雨衣替代,以防
止噴濺。
(二)盤點防疫物資:還未達社區感染之縣市,目前仍以 TOCC 及症狀為
裝備升級依據,PPE 以計算使用量為主;但如救護出勤皆著標準防
護以上之機關,應每日盤點庫存量,並以日用量核算 30 天為安全
儲備量,積極預警,補實裝備。
(三)N95 口罩、隔離衣等物資為戰備物資,依各消防機關第一線救護人
員每日實際使用量增補,請各消防局(隊)持續將前 1 日(0 時
至 24 時)之救護量、出勤情形、防疫裝備增減數量等資料更新,
並指定專人於每日 10 時前至 https://forms.gle/1J7n1AeTK7QLr
Ppt5 登載資料以利即時協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供適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