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獎勵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以下合稱各級消防機關)與國軍協勤人 員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特訂定本作業原 則。
五、本作業原則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項下支應,或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由內政部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 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