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本署暨所屬機構辦公處所之安 全管理,並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特訂定本措施。
六、本署所屬機構之政風室員額未派任前,遇有第四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規 定之情形,通報署本部政風室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