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鳳凰計畫,健全鳳凰志工 組織,激勵鳳凰志工服務士氣,進而提升緊急救護品質,特訂定本規 定。
六、當選救護志工菁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本署所屬機構 及本署承辦業務單位,得依規定就承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