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全國楷模人員參訪考察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六、經費之核銷及相關督導考核工作,由本署指派考察團團長,填寫驗收 審查表,督導考核得標廠商是否依契約規定辦理;考察完畢後,得標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檢附相關照片及證明文件,併同驗收審查表,向本 署辦理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