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為保障各級消防機關實施輪班輪休服勤人員之健康權, 特訂定本要點。
六、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 服勤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得視各級消防機關人力運用及經費編列等情形滾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