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 98 年 4  月 14 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 11 次會議院長裁示
    事項。
七、其他:
(一)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應將轄內列管古蹟、歷史建築主動提供
      消防機關,預先掌握該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珍貴文物優先保
      護對象、管理人員資料、緊急聯絡電話等救災資訊。
(二)查詢文化資產:消防機關可主動至現場進行檢視(檢視表如附件 3
      )或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www.boch.gov.tw/boch/)
      文化資產綜合查詢頁面查詢轄內古蹟、歷史建築公布現況,規劃適
      當的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