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 98 年 4 月 14 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 11 次會議院長裁示 事項。
七、其他: (一)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應將轄內列管古蹟、歷史建築主動提供 消防機關,預先掌握該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珍貴文物優先保 護對象、管理人員資料、緊急聯絡電話等救災資訊。 (二)查詢文化資產:消防機關可主動至現場進行檢視(檢視表如附件 3 )或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www.boch.gov.tw/boch/) 文化資產綜合查詢頁面查詢轄內古蹟、歷史建築公布現況,規劃適 當的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