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強化大量處理或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單位於火災初 期之搶救應變能量,俾於消防機關抵達前,抑制火勢,減少場所之財 產、人員及營運損失,並利消防機關後續到達後有效展開消防救災行 動,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七、實施對象場所內之室外儲槽(外浮頂型式)任一座直徑達三十四公尺 以上者,應至少設置一組大流量泡沫砲塔,其放水量在每分鐘一萬公 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