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警察、消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 務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支給表之規定,並統一規範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所屬機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所屬單 位辦理本津貼核發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七、本津貼所需經費依各單位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