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踐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第 10 款所定「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確保大型場所、高 層建築物及地下建築物等大規模建築物能建立因應震災之自主應變機 制,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應變量能,並為落實平時火災預防管理 ,加強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與防災管理,特訂定本綱領。
柒、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局,得參酌此綱領訂定相關強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