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有所 遵循,加強與協同處理機關團體協調聯繫,並相互支援,特訂定本要 點。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出入國家 公園或山地管制區,應指定專人率領並檢具救災人員名冊,通知該管 機關,經查驗後入山(園),於事件處理完畢後率隊離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