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本署掌理關於消防學制、教育
    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
捌、一般規定
一、各消防機關應依轄區狀況,災害類型及消防人員編制等情形,訂定年
    度訓練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副知本署。
二、各消防機關應建立各項訓練教官資料庫及進行教官評比或考核;並召
    間年度訓練檢討會。
三、消防機關對所屬消防人員應建立個人訓練績效資料並依限登錄「消防
    署訓練中心 e  化管理系統」,以為加強訓練及人事運用參考。
四、應嚴格要求個人體技能、消防車操及消防機械操作之動作要領,其未
    達標準者,加強重點訓練。
五、測驗成績優良及未達第伍點標準者,由各消防機關依自訂計畫獎懲之
    。
六、各消防機關應依據轄區特性規畫自辦專業救災訓練時,應建立訓練前
    、中、後工作項目,據以檢核執行,以期確保受訓過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