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所定事項 ,加強災害處理作業效能,強化緊急應變機制,並因應重大災害或緊 急事故處置,立即掌握災情,執行通報、指揮,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運作,協助執行災情查報、彙整、通報、分 析、研判等災害緊急應變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捌、獎懲規定 一、執行本案出力及有功人員由災害管理組簽報敘獎,並列為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及升遷評量重要參考依據。 二、緊急應變小組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完成進駐,且未依 上述規定辦理勤務變更者,得由督察室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其他未 依本規定執勤者,得由督察室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