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各級消防機關(以下簡稱消防機關)消防車及救災車出勤執行 災害搶救、消防勤務、支援一般公務及緊急救援工作之使用調派作業 ,訂定本規定。
八、消防車及救災車之調派成效良好、執行得宜,有效防止災害擴大,提 升消防機關形象,由消防機關辦理獎勵;違反本規定使用或派遣、執 行不當,由消防機關本於權責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