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節省管理人力及經費,增進經管國 有公用土地之維護管理效益,並美化環境景觀,爰依財政部九四年五 月十三日訂頒「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八、綠美化期間,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函查或派員檢查土地之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