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到醫療機構前緊急救護制度、 技術及策進事項,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置緊急醫療救護 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