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防火宣導須知 (99/06/18 公發布)
一、目的:為利落實消防法第五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凝聚宣導
    共識、強化宣導成效,作為辦理防火教育及宣導之參據,特訂定本須
    知。
九、其它:
(一)防火宣導應有之認知:
      1.平時應多方蒐集資料,不斷自我充實,建立資料庫,並適時調整
        宣導內容,於宣導前再行複習,背誦大綱,並準備所需攜帶之輔
        助宣導器材。
      2.以宣導迫切需要之內容為主,專業內容深入淺出,避免教條式導
        讀,於嚴肅題材之外,點綴風趣笑料或錯誤示範,得以實際發生
        案例提出正反二種不同的結果加深印象。
      3.服裝儀容要整齊、肢體語言要練習,應力求語調抑揚頓挫,表情
        豐富,表演生動。
      4.尊重邀請人,在開場白時,先客氣的問候邀請人、宣導對象等有
        關人員。
      5.因材施教,隨機應變,依宣導對象身分、年齡不同而調整表達方
        式及內容。對年齡層愈低、教育程度不高的宣導對象,應多用器
        材或輔助工具,增加實作項目(如煙霧體驗室、地震體驗車、緩
        降機、滅火器……等),讓宣導對象實際接觸以加深印象,如有
        介紹器材時應避免推銷器材之嫌。
      6.勿有侮辱及不屑的態度或言辭出現,更不可激怒宣導對象,謹記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的原則,如確實無法明確答覆,最
        好記錄所詢問題及詢答者資料,儘速於事後取得答案後立即答覆
        之。
      7.掌握時間,恰到好處,抓準時間,不可太早結束或延後結束,尊
        重聽眾不浪費時間。
      8.進行老人、行動不便等避難弱勢族群之消防安全宣導時,應引導
        其面對緊急事故時的自身限制,而非不適當的引導他們注意到自
        身的行動不便。應藉由逃生避難演練,讓他們認清危害情境時自
        身的生理限制,更有意願配合防火宣導,進行行為的改變或主動
        的安裝獨立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達到早期偵知、及時逃生之預
        警功能。
(二)宣導資訊之參考網站:
      1.國內網站:(可自行輸入關鍵字搜索)
     (1)一般消防常識:內政部消防署網站。
     (2)用電常識:台灣電力公司。
     (3)有關火災或爆炸可能之相關產品: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安全知識
          網(http://safety.bsmi.gov.tw/)等相關網站(並得協助相
          關訊息之宣導)。
     (4)建築研究所:相關建築及消防之研究報告。
      2.國外網站:(另可進入本署「防災情資」網頁參考 http://www.
        nfa.gov.tw/Show.aspx?MID=146&UID=153&PID=146)
     (1)日本總務省消防廳(http://www.fdma.go.jp/)。另設有「e
          學院」(http://www.e-college.fdma.go.jp/)。
     (2)東京都消防廳(http://www.tfd.metro.tokyo.jp/)。
     (3)美國消防署(http://www.usfa.dhs.gov/)。
     (4)美國防火協會(http://www.nfpa.org/)。
     (5)香港消防處(http://www.hkfsd.gov.hk/)。
(三)注意事項:
      1.消防法規已有明文規定或類似之用語,應依法定用語,並隨時注
        意相關法規與用語之修正。
      2.二方向逃生路線,一般係指二處可經由門戶通達安全地面,但集
        合住宅如僅有一處大門時,另一方向係指反向可通往陽台等讓外
        界知道所在位置之路線。
      3.出入公共場所應先行觀察有無二方逃生出口,因此,得知發生火
        災時,除非沒有退路,否則不應穿越濃煙區域。如使用濃煙逃生
        袋(或防煙袋(面罩))等輔助用具,亦應注意現場高溫及時間等
        相關因素,不可自恃而忽略安全。
      4.查覺火災時,如確實無法逃生時,應在室內待救,不應急著向外
        逃生。另火災發生之初期應變,應考量自身安全,並記住下列原
        則:
     (1)逃生原則為「向下逃、關門」。
     (2)初期滅火原則為「滅不掉,還逃得掉」。
      5.安全梯等逃生避難設施才是最佳的逃生通道,可在短期內疏散大
        量人群,而緩降機等避難器具,係安全梯等無法利用時,所使用
        之輔助逃生器具。
      6.鑑於部分民間團體假借宣導之名,行推銷之實,且所推銷之消防
        器具超出市面行情甚多,讓民眾有受騙上當的感覺,嚴重影響消
        防形象。因此,進行宣導時應併予提醒大眾,消防機關或政府部
        門,絕不可能委託民間團體至任何場所進行防火(災)宣導,更
        不會有推銷消防器具之情形,如有此種情形不應購買。
      7.部分網路謠言,切勿以訛傳訛,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所屬機關宣導
        業務承辦人員詢問或請其彙整後,請內政部消防署(邀集開會研
        商)進行通案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