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補助消防人員全民健康保險就 醫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業務,並提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其所 屬各分區業務組及指定就醫醫事服務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參考,特訂定 本須知。
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定期彙整第三點所定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部 分負擔代碼「910」 之案件計收部分負擔金額向本署請撥及核銷費用 ,作業細節由雙方另訂契約書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