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緊急救護教官(以下簡稱救護教官)培訓及管理機制,以強化 消防機關救護技術員訓練品質,提升救護技術員專業技能,特訂定本 要點。
九、本要點施行前,已領有救護教官證書者,於本要點施行後,其證書於 有效期限內繼續有效;其證書之展延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