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防救災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 )之維運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九、第六點或第七點參觀人員及申請人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本 中心得終止參觀或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並停止其參觀或申請防救災 裝備器材展覽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