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為積極引導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視到醫院前緊急救護工作 ,鼓勵編列購置一般型救護車所需預算,以達充實所需車輛,提昇緊 急運送能力之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十、消防署應依每年實際獲列預算數,依本原則編列對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