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長期支援教官(以 下簡稱教官)生活管理、督導、考核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十、獎懲規定 (一)支援訓練期間,若有優異表現,依消防人員獎懲作業標準規定辦理 ,並參酌長期支援教官計畫加入年度總考核敘獎規定。 (二)教官違反上述規定,除列入平時考核外,若有不服管教或重大違失 經本中心評估不適宜擔任教官者,本中心得要求原派任支援教官機 關更換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