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增進本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教學品質及提升火災搶救 訓練師資水準,強化火災搶救訓練課程之實用性以符消防人員執行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十、其他 取得訓練中心教官資格者,不得假藉訓練中心教官名義進行招生廣告 等涉及商業利益行為,違者免除教官資格,並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