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 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 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七點之一規 定。
拾壹、獎懲規定 一、執行重大案件應變處置出力及有功人員由整備應變組簽報敘獎,並 列為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升遷評量重要參考依據。 二、應變小組人員接獲進駐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完成進駐,且未依上述規 定辦理勤務變更者,得由指揮中心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其他未依 本規定執勤者,得由指揮中心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