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告戶外電池儲能系
統案場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施行前已取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併
聯審查意見書同意,且已完成電力交易平台日前輔助服務市場註冊
或建置中(須有儲能相關電池櫃、電力轉換設備定置等之工程施作
)之儲能系統,其管理權人依下列方式改善:
(一)已設置之消防安全防設備,應維持其功能正常。
(二)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偵知裝置等同等性
能者。
(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設置之滅火設備或防止延燒性能符合第八
點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設置火災緊急應變安全防護設施。
(五)製定緊急應變計畫。
(六)與案場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不受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前項儲能系統管理權人應提具經消防設備人員設計簽章之改善計畫
書交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定期試驗前完成改善。
第一項所定建置中之儲能系統,以經輸配電業於本指引施行日起三
個月內認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