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
    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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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容器檢驗合格附加合格標示(圖示如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欄位尺寸:
        「下次檢驗期限」、「容器規格」、「年月日」、「容器實重」
        、「容器號碼」、「檢驗場代號」、「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
        定期檢驗日期」欄位為 27.5mm (長)x10mm (寬)。
  (二)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出廠耐壓試驗日期」及「定
          期檢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5mm(長)x2mm(寬),採單刀
          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7mm(長)x3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3.「檢驗場代號」欄位:字體為 4.5mm(長)x3mm(寬),採單
          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4.「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6mm(長)x2mm(寬),採雙
          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三)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式之內容:
        1.放置於室外通風處,避免日曬。
        2.應與爐具保持適當之距離。
        3.瓦斯洩漏,立即關閉開關,勿操作任何電器。
        4.拒絕使用逾期未檢驗瓦斯桶。
        5.檢舉不法或緊急事故,請撥 119。
  (四)材質:PET 貼紙、金屬或經本部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