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內政部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滅火功能,建立滅火器性能檢 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以下簡稱專業廠商)之認可及管理 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十九、本要點施行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並領有滅火器藥劑更 換及充填作業證書者,於本要點施行後,其認可於該證書有效期限 內繼續有效;其認可之撤銷、廢止、延展與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 更換充填業務之執行、管理、應報備查及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要點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