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一、火災調查目的
(一)作為火災預防措施參考。
(二)作為火災搶救對策上參考。
(三)作為消防行政措施參考。
(四)協助司法偵查。
廿七、報表運用
      應依「內政部消防署公務統計方案」之規定,將案件相關資料填入
      「火災次數分類及時間」、「起火建物」、「火災人員死傷、財物
      損失」、「火災次數按起火處所分」、「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
      等五種表格。分別於一月及七月底前函送前半年度之「火災資料統
      計分析報告」、當月十五日前函送前月之「火災人員死亡原因分析
      表」及「火災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分析表」、當年十二月底前函報前
      年度之火災事件資料予內政部消防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