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 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四十四條之一至第四十 四條之十,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