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五  對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之主動協助作為:
(一)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1.主動與管理委員會保持連繫,並加強宣導執行檢修申報制度相關
        規定作法,同時予以必要之協助,以使管理委員會能依規定主動
        辦理整棟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2.對於集合住宅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未配合大樓實施檢修申
        報,並經管理委員會與其協調仍不履行時,除得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藉由公權力介
        入,施予必要之處置外,如有違反檢修申報規定,亦得依消防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或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
(二)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1.對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協
        調促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訂定分
        期、分區、分類計畫,並輔導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
        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利推動檢修申報制度。
      2.轄區分隊對各住戶加強宣導檢修申報制度,必要時得利用轄內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村(里)民大會等相關途徑宣導,指導協
        助其得共同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並
        向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3.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共有及共用部分如未依規定辦理
        檢修申報時,須針對該部分之各區分所有權人一併依法裁處;專
        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則須針對該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分別依法
        裁處,並提報縣、市政府公共安全會報(治安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