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本中心置督導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置主任
    及副主任各一人,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置搜救長一人、副搜救長、搜救官、外事官各四人、各部會協調官
    及其他行政業務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