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遴薦人數: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現有實際員額分別規定如下: 1.未滿一千人者:一人。 2.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二人。 3.二千人以上者:三人。 (二)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構:一人。 (三)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