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二、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員額設置,有關救災及救護人員以車輛裝
    備、特種勤務及勤休等因素核算之;有關預防及行政人員以人口、面
    積、特殊建築及離島等因素核算之。
    前項人員員額設置基準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