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八、配合事項:
(一)為利於調度支援需要,各消防機關應每月調查、協調建立所屬各消
      防單位人力、車輛、裝備、器材數量清冊資料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本署得視調度支援需求請消防機關複核。(如附件二)
(二)各消防機關為便於調度支援作業,必要時得與相關單位訂定相互支
      援協定。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確實將附件二資料併行填報至應變管理資訊系統(
      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