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六、功標、年資標核頒每三年辦理一次;其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中央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
      大隊、特種搜救隊。
(二)地方消防機關所屬人員:依其所屬分別為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各
      縣(市)消防局。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各級消防機關分別編列預算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