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六、作業規定:
(一)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填寫本
      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二)會同人事室、主計
      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署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二)重大災害發生後,本署得視實際狀況,主動查核發給本工作獎勵金
      。
(三)以消防機關或支援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搶救工作具優良事蹟之其他機
      關、國軍、公、民營事業機構、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及災
      害防救志願組織名義申請核發本工作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
      出力人員,並視各員出力程度做合理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