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五、工作獎勵金之核發作業,規定如下:
(一)附表所定各類工作獎勵金核發項目,由內政部消防署訂定細部支給
      要點,核實發給。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及其所負任務特性,按案情輕重難易及轄
      區狀況需求,訂定細部支給要點,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核定後,核實
      發給。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
      管單位會同人事、主計(會計)單位,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機關
      首長核准後,核實發給。
(四)同一案件如有其他獎金申領規定,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其有
      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工作獎勵金
      。
(五)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不發給工作獎勵金,並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