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七、附註:
(一)本表所列之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二)有關酒後駕車,視其情節及影響機關聲譽程度,依「公務人員酒後
      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核予懲處。
(三)所屬消防人員擬予懲處時,應預留適當時間,給予當事人準備期間
      ,並於審議時予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意見之機會。
(四)為明責任,凡發布消防人員獎懲命令,應送達當事人簽收,俾供當
      事人嗣後提起救濟時有案可查。
(五)所屬消防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
      已達記一大過者,應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累積達記二大過前應予
      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並應清查有無獎勵尚未辦理部分,先予
      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專業人員之平時獎懲,得參酌本表
      之規定,本表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