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四、作業規定
(一)地方消防機關:
      各級消防機關於案件結束後,若屬新興業務、重大事項、中央主導
      統籌及政府推動之政策等獎勵事項者,應詳敘具體事蹟由人事、主
      計(會計)等內部審核單位從嚴審查,並確認無申領其他類似獎勵
      金後,陳報本署核發。本署業務、人事、主計單位再依權責不同分
      別審核同意後,由原申請機關提具機關收據及個人領據,由本署撥
      付原申請機關代為轉發。辦理有關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
      等之一般性消防工作有功人員,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
      預算辦理,如未編列預算,則循其內部程序辦理行政獎勵。
(二)本署業務單位:
      1.依各業務單位訂定工作獎勵金核發原則,作為內部之控管與衡量
        依據,健全核發標準。
      2.縣市消防機關請領獎金案件由本署對應之業務主管單位從嚴審核
        查證,如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
        所定核發條件項目,則填寫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表,詳敘具體事
        蹟,並確認無申領其他類似獎勵金後簽報核發。
      3.重大災害發生後,本署得主動查核並視實際狀況,發給工作獎勵
        金。
      4.工作獎勵金依實際功績及出力程度情形做合理公平分配。
(三)本署人事室:
      對核發工作獎勵金案件,是否符合本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
      點及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做一般及全面性檢視,並要求
      業務單位應於獎勵金申請表審核欄明列「同一案件無重複申領其他
      獎勵金」相關文字,落實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規定。
(四)本署主計室: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
      之權責分工表」所定分工權責辦理,覈實執行年度工作獎勵金預算
      ,並有效控管。
(五)請領核發工作獎勵金案件奉核定後,由業務單位具函請地方消防機
      關檢據請領轉發並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