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 (112/08/28 修正)
三、本規範所稱鑑識單位,在內政部消防署為預防調查組,在直轄市、縣
    (市)政府消防局及內政部消防署所屬港務消防大隊所屬火災調查科
    、或辦理火災調查工作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