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五、作業分工
(一)本部應辦事項如下:
      1.分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
      2.受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經費申請及核銷案,審核並核
        定補助額度,並辦理補助經費核銷工作。
      3.辦理績效評核:執行成果(含整體實施裝置數、相關宣導措施、
        統計資料提報時間及正確性、核銷辦理時效及資料正確性等)納
        入年度消防機關評鑑項目。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事項如下:
      1.補助預算及自籌預算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
      2.辦理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採購招標,採購物品需為經本部消防署
        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產品。
      3.透過網站、張貼海報、媒體廣告等方式對外公告,鼓勵民眾申請
        裝設,並指定專線電話協助解答申請案件疑義。
      4.受理申請裝設:
     (1)由民眾自行填寫申請表後至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表如
          附件一。
     (2)由消防機關、志工團體、社福機關等相關人員進行居家訪視或
          主動調查找出高危險群場所後,統一造冊與施以安裝,或由訪
          視人員協助訪視戶填寫申請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
      5.安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轄區狀況,
        採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交由民眾自行安裝、得標廠商安裝、消
        防機關同仁或志工協助安裝等方式實施,其設置位置依住宅用火
        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及其使用說明書實施安裝,如附件二。
      6.提報執行成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
        月內製作執行成果清冊,報本部消防署備查,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