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五、網頁內容更新及功能維護流程說明
(一)除上級有特殊指示外,各單位應依自身權責及業務內容進行網站資
      料維運,若有爭議則依資料來源或網站維運會議決議辦理。
(二)網站單元主管單位負責蒐集、彙整及提供,並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三)各項上稿資料應自行認定評估,具機密性、敏感性或未經當事人同
      意之個人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上網公布。
(四)公開資料時,應考量如資料有他機關或民眾再利用價值且無前項不
      可公布事項時,儘量採取便於擷取或複製的形式提供資料。如 PDF
      等檔案應避免以掃描方式產生,應以電子轉檔並開放複製權限。
(五)除非必要情況或下載專區上稿時,各項上稿資料應提供頁面內容,
      再提供附件供使用者進一步下載瞭解,勿直接提供檔案。
(六)各網站主管單位應於單位主責辦理各項公開活動前後,將活動預告
      及辦理成果上稿。其活動預告應於辦理日期開始日前三天(含)完
      成上稿作業,活動成果最遲應於結束翌日起二十天(含)內上稿發
      佈辦理情形或成效。
(七)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 ODF-CNS15251 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實
      施計畫」,上稿內含附加電子文件時,若為可編輯性質文件應至少
      提供 ODF(Open Document Format)格式檔案;不可編輯性質文件
      應至少提供 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檔案。
(八)各網站單元主管單位應考量民眾瀏覽需求:階層設計以首頁不超過
      三次點擊可見到內容且便利民眾瀏覽為原則。未必要以組室單位名
      稱區分。
(九)遇消防人員殉職,網站顏色調整為黑白至公祭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