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二、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督導救災救護業務之副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救災救護組單位主管擔任,本署救災
    救護指揮中心及訓練中心單位主管為內聘當然委員,其餘外聘委員由
    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相關業務主
    管或大隊長以上具實際指揮搶救經驗人員擔任。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內聘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